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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316号

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与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杨国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9)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杨国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安洪。原审被告杨国庭。

上诉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县同策纺织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杨国庭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钱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丽水市金丰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