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代
审判员 李文婷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关注公众号“”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杨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代
审判员 李文婷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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