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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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任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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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故民一初字第1852号原告��某。被告任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袁章宏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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