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江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坚(曾用名“赵建”),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辩护人张清,浙江金浙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以杭江检刑诉(2009)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坚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籍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坚及辩护人张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汪明峰(已判刑)与陈佳鸣(已判刑)为争抢女朋友相约谈判解决矛盾,后双方确定于2009年6月15日晚在本市江干区“皇冠大酒店”进行谈判。随后,陈佳鸣及其同伙戚海钟、潘喜伟、张明伟、王仕龙(均已判刑)等人先后赶至“皇冠大酒店”;汪明峰及其同伙廖文海(另行处理)、岳国胜、杨思超、张云峰、吕俊杰、吴昕杭、傅晓峰、纪斌、张雪峰(均已判刑)、被告人赵坚等人一同前往,并由张云峰携带装有管制刀具等械具的拎包赶至“皇冠大酒店”。在“皇冠大酒店”大厅茶吧内,双方分别由陈佳鸣、戚海钟及汪明峰、岳国胜、廖文海进行谈判,被告人赵坚及其他人员均在附近等待、听候指令。谈判过程中,陈佳鸣、戚海钟与汪明峰、廖文海、岳国胜在大厅内持刀相互砍杀斗殴,双方在外等候的人员遂前来大厅帮忙,被告人赵坚及同伙并从拎包内拿出刀具。斗殴过程中,戚海钟、岳国胜均被刀砍至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坚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伙张云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伙杨思超、吴昕杭的供述、监控录像(光盘)、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坚无视国家法律,受他人纠集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并属持械聚众斗殴。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坚系从犯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坚受他人纠集后积极参与,与同伙人员共同携带械具前往斗殴现场,并根据分工安排在同伙谈判现场附近等候,后又持刀具欲前往帮助同伙,其积极的实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属从犯,辩护人的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赵坚在庭审中尚能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请求对被告人赵坚从轻处罚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赵坚减轻处罚缺乏法律依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赵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鲲鹏
人民陪审员 鲁文丽
人民陪审员 王婉琼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项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