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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杭辖终字第65号

黄某某与张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杭辖终字第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0)杭拱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双方没有合同履行地与事实不符,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东阳,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黄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黄某某起诉时所提交的借条,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张某某上诉认为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为东阳缺乏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出借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黄某某的居住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张某某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蓓

审 判 员  王依群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骆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