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33号
原告:衢州市××医院,住所地:衢州市区钟楼底××号。
法定代表人:徐甲。
委托代理人:徐乙。
被告: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医院诉被告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故案件依法应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孟繁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