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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33号

衢州市××医院与方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衢州市××医院,方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衢柯花民初字第33号

原告:衢州市××医院,住所地:衢州市区钟楼底××号。

法定代表人:徐甲。

委托代理人:徐乙。

被告:方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医院诉被告方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故案件依法应由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孟繁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祝美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