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巨商初字第20号

杨令宽与徐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令宽,徐长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巨商初字第20号原告杨令宽,男,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长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杨令宽与被告徐长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令宽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际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冯广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