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
张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尤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建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夏永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