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718号
原告:张海英,省建八公司四分司机械工。
委托代理人:张维益。
被告:西安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西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井志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祖权,男。
委托代理人:徐高红,男。在本院审理原告张海英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海英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海英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健
代理
审判员 李新元
代理
审判员 崔 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颖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