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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法执字第00088号

王成章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成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王成章,男,生于1974年1月21日,汉族,陇县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营业部。负责人张晓军,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男,生于1970年2月1日,汉族,甘肃省平凉市人,任该公司理赔中心副主任,住该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成章诉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陇县人民法院(2010)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赔偿王成章112235.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结,故应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陇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款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周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肖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