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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初字第93号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9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街西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街西村。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胡某某自负。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