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初字第93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街西村。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宁县盘克镇街西村。本院在审理胡某某诉陈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剩余50元由胡某某自负。
审 判 长 杨建军
审 判 员 王春宁
人民陪审员 曾志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胡国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