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358号
原告:王婷。
委托代理人:柴亚林,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兰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与被告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婷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
审判长 吕江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冬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