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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三初字第358号

王婷与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婷;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358号

原告:王婷。

委托代理人:柴亚林,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兰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余翔,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婷与被告西安太古服饰有限公司、西安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婷及其委托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王婷负担。

审判长  吕江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杨冬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