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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民初字第2774号

罗诗刚、罗诗荣与罗仁兴、曹林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诗刚;罗诗荣;罗仁兴;曹林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74号

原告:罗诗刚。

原告:罗诗荣。上述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广萍。

被告:罗仁兴。

被告:曹林妹。

委托代理人:王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诗刚、罗诗荣与被告罗仁兴、曹林妹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诗刚、罗诗荣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仁兴、曹林妹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诗刚、罗诗荣撤回对被告罗仁兴、曹林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诗刚、罗诗荣负担。

审 判 长  叶新祥

审 判 员  桑伟强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