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民初字第2774号
原告:罗诗刚。
原告:罗诗荣。上述二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徐广萍。
被告:罗仁兴。
被告:曹林妹。
委托代理人:王维虎。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诗刚、罗诗荣与被告罗仁兴、曹林妹房屋腾退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罗诗刚、罗诗荣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仁兴、曹林妹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诗刚、罗诗荣撤回对被告罗仁兴、曹林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诗刚、罗诗荣负担。
审 判 长 叶新祥
审 判 员 桑伟强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