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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412号

马育才与张焕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马育才,张焕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马育才。委托代理人吴文艺,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焕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星,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育才与被告张焕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育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