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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民初字第00953号

王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