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雁民初字第0095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平均。被告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150元。
审 判 长 郭天鲁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石 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曲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