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427号原告强秀梅,1947年8月3曰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文艺,男,194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焕民。委托代理人张红星,男,1980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强秀梅与被告张焕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讼诉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韩立军
审 判 员 李晓葆
代理
审判员 杨 扬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