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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611号

常大牛与崔一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常大牛,崔一品,雍昌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611号原告常大牛。被告崔一品,系砖厂承包人。第三人雍昌羊。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大牛与被告崔一品、第三人雍昌羊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大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给原告28元,其余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亚齐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答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