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姚康。被告王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康与被告王许青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健 微信公众号“”
姚康与王许青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姚康。被告王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康与被告王许青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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