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1138号

姚康与王许青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姚康,王许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姚康。被告王许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康与被告王许青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郭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