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697号原告祝严勋,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廖行,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提督街54号18楼。法定代表人周玉章。本院在审理原告祝严勋与被告成都市华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严勋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祝严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严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祝严勋承担。
审判员 张金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唐芳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