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轻纺原料市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6月2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4日,出票人石家庄某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某某制冷设备厂,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有凤
审判员 杨庆和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