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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催字第5号

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轻纺原料市场。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武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XXXXX,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6月24日,票据到期日为2010年12月24日,出票人石家庄某某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市某某制冷设备厂,连续背书,最后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某银行石家庄分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有凤

审判员  杨庆和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