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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2-2号

张笑弟与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笑弟,林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2-2号

申请执行人:张笑弟,农民。

被执行人:林伟,农民。本院以(2010)台仙执民字第1642-1号扣留被执行人林伟在仙居县官路镇石井村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收入。现因申请执行人张笑弟撤回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伟在仙居县官路镇石井村村民委员会的所有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官焕云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代

书记员 张建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