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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民催字第6号

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转账支票(票号GK/020161xxxx,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1日,出票人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某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有凤

审判员  杨庆和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