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新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2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转账支票(票号GK/020161xxxx,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日期2010年12月21日,出票人河北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同申请人,支付行某某银行石家庄水源街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北某某劳务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有凤
审判员 杨庆和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丽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