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路执民字第385号
申请执行人:潘万德46岁汉族台州市椒江区红旗新村379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7130638
被执行人:王天元42岁汉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共和村1区160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6808134819本院在执行潘万德与王天元(2011)台路执民字第38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天元应偿付申请执行人潘万德货款65588元及息和垫付的诉讼费用1440元;因被执行人外出,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0)台路商初字第00699号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财产可供执行的,可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金镔
审判员 汪东军
审判员 戴冬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