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韩某某,女,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