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蓝民初字第275号

韩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275号原告韩某某,女,农民。被告杨某某,男,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1年3月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权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红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