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942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柳瑜,处长。被告张秀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与被告张秀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还乡河公园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张国强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秦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