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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899号

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99号原告于某,西安市灞桥区新市村三组113号。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75元,下余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