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899号原告于某,西安市灞桥区新市村三组113号。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1年2月28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现退付原告受理费175元,下余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韩立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