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7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
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7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