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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77号

程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77号原告程某。委托代理人马辉,河北顺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某以证据不足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雪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