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段文涛。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长民初字第266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一年元月十八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二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蕉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二村民小组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蕉村)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伍万壹仟柒佰壹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