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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民初字第51号

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仁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仁诚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51号原告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方家村93号。法定代表人刘永华,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渝钢,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无锡市仁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正阳村(东方钢材城内)。法定代表人顾晓江,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翼,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仁诚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现已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富瑞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45元,原告已预交,现本院减半收取原告1472.5元,退付原告1472.5元。

审 判 长  张华明

审 判 员  曹 岚

代理

审判员  王 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马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