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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515号

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熊治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熊治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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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515号

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76号(原54栋)。法定代表人王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细莲,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治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熊治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俊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小培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