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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333号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与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抵押担保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333号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关信用社(以下简称西关信用社)依据(2010)西莲证经字第3269号执行证书,陕农信借字(2007)第065号借款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向本院申请执行义务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娴履行义务384479.85元(至2010年3月21日止)。执行中查明义务人陕西鹏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财产已被西安市公安局查封、冻结。义务人李娴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333号执行案件(标的384479.85元)终结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王 方执行员  张育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