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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原告朱保安诉被告李同付、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朱保安,李同付,李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原告:朱保安,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

被告:李同付,男,1957年5月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虎,男,1979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安诉被告李同付、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安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保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  祖  良

代理

审判员 高  祖  祥

人民陪审员 戴    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友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