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00053号
原告:朱保安,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住霍邱县。
被告:李同付,男,1957年5月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李虎,男,1979年12月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保安诉被告李同付、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保安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保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保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保安负担。
审 判 长 王 祖 良
代理
审判员 高 祖 祥
人民陪审员 戴 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友军(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