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71号

杨某某与冶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冶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何娜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