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271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冶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冶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对被告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员 何娜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