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38号
原告:杜某,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智敏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王某,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中粮安徽丰原生化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1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琨
代理
审判员 周 平
人民陪审员 田朝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