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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38号

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杜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禹民一初字第00138号

原告:杜某,男,1983年4月27日生,汉族,安徽智敏电器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王某,女,1985年9月15日生,汉族,中粮安徽丰原生化有限公司工人,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1年3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国琨

代理

审判员  周 平

人民陪审员  田朝晖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国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