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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