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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192号

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1-25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192号原告宋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1年3月1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韩金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