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本市南二环西段69号。法定代表人袁新中,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茉莉、贺靖。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茗苑咖啡茶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大街3号博水商务大厦西楼地下室。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碑林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碑人社罚字(2010)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茗苑咖啡茶语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已灭失,故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碑林区人社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案件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潘 荣
审 判 员 王育英代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一一年三月××日
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