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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930号

逄建泉与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育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逄建泉,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许宗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30号原告逄建泉.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董事长。委托代理许宗金,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原告逄建泉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逄建泉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建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张钧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岳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