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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阴法执字第00006号

张富军与王宪建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富军,王宪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阴法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军,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宪建,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2009)阴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富军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案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王宪建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9)阴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迪五一

审判员  杨三英

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