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冯军利,男被告姜凤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利与被告姜凤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军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军利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
冯军利与被告姜凤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冯军利,男被告姜凤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利与被告姜凤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军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军利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