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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米民初字第163号

冯军利与被告姜凤伟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冯军利,姜凤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米民初字第163号原告冯军利,男被告姜凤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军利与被告姜凤伟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军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军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军利承担。

审判员  王永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