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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初字第00078号

张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张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被告宋某某,男,住永寿县马坊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详细地址为由,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治国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