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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190号

叶贵森与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01-2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贵森,徐晓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叶贵森。

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贵森与被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贵森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贵森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贵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叶贵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