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190号
原告:叶贵森。
委托代理人:陆军,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晓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贵森与被徐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贵森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贵森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贵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叶贵森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丹丹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计慧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