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82号

彭洪华与彭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彭洪华,彭志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82号原告彭洪华,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湛江市麻章区XXXXXX,住该村。被告彭志坚,男,成年,汉族,住湛江市麻章区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洪华诉被告彭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彭洪华不依法律规定交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陆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洪志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