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47号
原告:朱国富。
委托代理人:桑智毅。
被告:张金荣。
被告:陈全水。
被告:郑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富诉被告张金荣、陈全水、郑玉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国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海娣
朱国富与张金荣、陈全水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47号
原告:朱国富。
委托代理人:桑智毅。
被告:张金荣。
被告:陈全水。
被告:郑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富诉被告张金荣、陈全水、郑玉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国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