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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47号

朱国富与张金荣、陈全水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国富,张金荣,陈全水,郑玉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泗民初字第47号

原告:朱国富。

委托代理人:桑智毅。

被告:张金荣。

被告:陈全水。

被告:郑玉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富诉被告张金荣、陈全水、郑玉荣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国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郑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