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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27号

王寿华与成全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王寿华,成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寿华,东营市国家安全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全军,个体。委托代理人成福龙,东营市垦利县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华与被告成全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雯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