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27号原告王寿华,东营市国家安全局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崇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全军,个体。委托代理人成福龙,东营市垦利县司法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寿华与被告成全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保全费42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俊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雯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