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长民初字第00829号

张军利、辛乃萍与刘尊榆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张军利,辛乃萍,刘尊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军利。原告辛乃萍。被告刘尊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辛乃萍与被告刘尊榆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n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利、刘尊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