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军利。原告辛乃萍。被告刘尊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辛乃萍与被告刘尊榆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n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利、刘尊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军 百度搜索“”
张军利、辛乃萍与刘尊榆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29号原告张军利。原告辛乃萍。被告刘尊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利、辛乃萍与被告刘尊榆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n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利、刘尊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元。
代理
审判员 李恒轩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