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荔民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 原告冯某某,又名冯某,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告冯某某,男,现年42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减半负担。 (代)
审判员张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薛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