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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荔民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陕西省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荔民初字第00319号 原告孙某某,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原告冯某某,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 原告冯某某,又名冯某,男,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所同上。 被告冯某某,男,现年42岁,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诉被告冯某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某、冯某某、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方减半负担。                                                                       (代)

审判员张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薛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