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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号

深圳市景××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生产厂因与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景××有限公司;深圳市景××生产厂;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景××生产厂。代表人吴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景××生产厂因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景××生产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景××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景××生产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景××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景××生产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刘付 伟贤

代理

审判员 黄 铎 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