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国强
审判员 肖 刚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