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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369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3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2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陈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国强

审判员  肖 刚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郭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