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沂南行执字第102号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刘太广,男,住沂南县。被执行人曾庆存,男,住沂南县。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刘太广、曾庆存的行政处罚一案,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沂国土罚字(2010)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法律文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太广、曾庆存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沂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沂国土资罚字(2010)第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责令被执行人刘太广、曾庆存停止开采石英砂岩矿石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00,并在三日内向本院交付行政罚款50000元及自2010年8月29日起日按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 胡伟平
审判员 尹纪栋
审判员 杨月美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刘松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