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949号原告姜玉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平度市平古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杜山德,董事长。委托代理许宗金,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原告姜玉美与被告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生育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姜玉美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玉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车延新
审判员 代照和
审判员 张钧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岳芝敏 来自